A.抵押贷款以借款人的财产为担保,质押贷款以第三人财产为担保
B.抵押贷款在借款人不能偿还时,由合同规定的第三人偿还
C.抵押贷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质押贷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
D.抵押贷款在借款人不能偿还时,由合同规定的第三人偿还
A.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B.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C.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
D.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12.2002年12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某市恒生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建设银行向恒生公司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伟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乐公司)愿意为恒生公司提供担保,并就上述借款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3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将购买这3处房产的公证文件交由建设银行保存,以证明其担保能力。建设银行考虑到恒生公司经皆隋况良好,又掌握着伟乐公司的房产,便将200万元借给恒生公司。借款合同到期后,恒生公司与伟乐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建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或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恒生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恒生公司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恒生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伟乐公司签订的以房产作抵押的担保合同,因双方未对该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故该抵押合同无效,伟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只能对甲的A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乙只能对甲的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乙可选择对甲的A幢房屋或者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乙不能行使抵押权。因为登记机关记载的抵押物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不一致,抵押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