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起诉陈某,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共同所有的两套住房以及存款30000元。本案的诉讼标的是( )。
A.张某提出的离婚请求
B.张某要求分得的一套住房
C.张某要求分得的15000元钱
D.张某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陈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A.张某提出的离婚请求
B.张某要求分得的一套住房
C.张某要求分得的15000元钱
D.张某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陈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A.达成即生效,即10月25日
B.分别计算,即对于夏某是10月28日,对于魏某是10月30日
C.魏某签收之日,即10月30日
D.该调解书无效
A.邓某(男)邢某(女)请求解除二者之间的婚姻关系
B. 共有财产
C. 离婚请求
D. 邢某(女)要求分得住房
A.法院应当受理王某起诉的离婚案件。
B.王某与武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C.法院对王某与武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D.法院对这些纠纷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A.5年前,张梅丈夫李某出海失踪,至今未归,李某家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B.白某因无法忍受被丈夫长期家暴,婚后不久离家出走,故意断绝与丈夫的所有联系
C.张某的丈夫因失踪被法院宣告死亡,其与丈夫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D.赵阿姨在老伴出走两年后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成功后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A.法院应当按照法庭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注明理由
B.法院不得为证明公安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处罚时未收集的证据
C.诉讼期间,县公安局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作为其诉讼代理律师可以
D.陈某可以提供证明县公安局处罚决定违法的证据,其提供的证据若不成立,则县公安局证明处罚决定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依法免除
E.若陈某提出了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证据,经法院准许,县公安局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A.本案诉讼中止,视李某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确定案件是否终结
B.本案诉讼终结
C.一审判决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根据判决解除,李某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
D.一审判决未生效,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A.该名牌包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其属于陈某
B.由于李某已经付清价款,因此该名牌包的所有权属于李某
C.李某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D.李某可以主张解除其与张某就该名牌包订立的买卖合同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也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J.被告现场拍摄的若干张照片; K.松下牌微波炉和东芝牌手提电脑位置图及上述两物周围无山墙倒塌坠落物的照片(用以证明两物损坏非山墙倒塌所致) ;L.被告在事故发生当日修复山墙的实景照片等。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