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男)邢某(女)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双方共有财产,其中包括房屋一套和五十万存款。请问: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
A.邓某(男)邢某(女)请求解除二者之间的婚姻关系
B. 共有财产
C. 离婚请求
D. 邢某(女)要求分得住房
A.邓某(男)邢某(女)请求解除二者之间的婚姻关系
B. 共有财产
C. 离婚请求
D. 邢某(女)要求分得住房
A.本案诉讼中止,视李某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确定案件是否终结
B.本案诉讼终结
C.一审判决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根据判决解除,李某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
D.一审判决未生效,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
被告人李某(男)与陈某(女),二人系夫妻,二被告人于2001年6月从贵州老家来到南京做水产生意,并在南京市某小区租用一间民房居住,两人在其租住的民房内经常用数码相机自动拍摄两人各种性交姿态照片,其神秘举动引起房东怀疑,房东便向民警举报。2001年8月10日,二被告人又在房间拍摄裸体性交照片,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现场查获二被告人已冲洗出的两人裸体淫秽照片八十余张,已经拍摄而尚未冲洗出来的照片约有一百余张。此案在公安机关以制造淫秽物品罪立案,检察机关以制造淫秽物品罪起诉,法院以制造淫秽物品罪对被告人李某、陈某定罪处罚。
问: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制造淫秽物品罪是否正确?请从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说明理由。
2018年1月1日,李某被公司聘任,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工资是5000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是4000元,但李某不能胜任工作,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解聘李某,且未通知工会,李某工作到2018年12月31日离职,李后劳动者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后申请起诉,在起诉前,公司向企业工会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工会没有意见。
1.李某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应该支付的金额是()。
A.5500
B.4500
C.5000
D.4000
2.如果公司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金额是()。
A.5000
B.4500
C.5500
D.4000
3.李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最晚申请时间为()。
A.2020.12.31
B.2019.1.1
C.2019.5.31
D.2019.11.30
A.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B.刘大、刘二可以共同继承刘某、赵某的土地
C.土地已经被刘二实际占有,故应归刘二单独继承
D.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属于家庭共有,而非属于个人,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围
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李某(男,15岁),从小就经常斗殴打架,在一次流氓斗殴中杀死一人,重伤二人。由于其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法院的判决合法。()
A.正确
B.错误
A.侵权关系
B.合同关系
C.道义关系
D.既属道义关系,又属民事法律关系
1996年6月1日,刘、张二人以该百货商场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为由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问题:法院应支持刘、张的诉讼吗?为什么?
A、乙女
B、乙女和甲男
C、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