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甲厂于2000年8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种电子秤的专利申请,2001年6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该产品在2002年2月销往某地市场时,销售情况不好。甲厂发现,由当地乙厂生产、丙公司销售的电子秤使用了甲厂的专利技术,但乙厂并未经甲厂许可。2002年5月,甲厂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乙厂和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案件审理中,乙厂称,这种产品是本厂自行研制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技术方案于2000年6月研制完成,2000年11月作好生产的各种必要准备后投入生产,2001年4月开始销售产品。即使产品与甲厂的专利技术相同,也享有法律规定的“先用权”,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丙公司则称,作为销售者,无义务了解商品的权利状况,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结合本案回答以下问题:(1)享有“先用权”的条件是什么?(2)乙厂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乙厂的行为应如何认定?(3)丙公司的行为应如何认定?(4)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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