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企业事务管理中,以下可以由全体合伙人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的事务是()。
A.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B.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C.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许可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A.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B.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C.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许可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A.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B.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C.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D.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E.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A.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B.清算人只能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中选任
C.合伙企业不可以委托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D.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
B.按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C.按全体合伙人合伙协议综合的出资比例分配
D.协议综合的出资比例分配
A.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合伙份额
B.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C.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D.合伙企业分配利润
A.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前办理入伙的新合伙人
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前办理退伙的退伙人
C.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须持有过半数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同意
B.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C.须过半数合伙人同意
D.须2/3以上合伙人同意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