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其身份转变前后所承担的责任不变
B.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人数的合伙人同意。()
A.若贾某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
B.若贾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贾某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C.若贾某转为普通合伙人,其必须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如果合伙协议没有限制,贾某可以不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责任。
A.有限
B.无限
C.无限连带
D.连带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