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与吴丽2009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并育有一子。后来,王伟到城里打工,在工作单位结识了同来打工的杨丽,王伟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同杨丽谈恋爱并于2015年5月登记结婚。王伟的行为()
A.是违法的,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则
B.是合法的,因为他与杨丽是自愿结婚的
C.是合法的,因为他与杨丽履行了结婚登记程序
D.不违反法律,但违反道德,因为他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不诚实守信
A、是违法的,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则
A.是违法的,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则
B.是合法的,因为他与杨丽是自愿结婚的
C.是合法的,因为他与杨丽履行了结婚登记程序
D.不违反法律,但违反道德,因为他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不诚实守信
A、是违法的,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则
A.张佳可在青羊区新购一套住宅
B.王鹏可在青羊区新购一套住宅
C.张佳可在简阳市新购一套住宅
D.王鹏可在简阳市新购一套住宅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根据以下案情材料,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李东与张恒于1987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生有一名男孩。1994年初,张恒在外出打工的结识宋源,后两人在外地同居达2年之久,并生有一女孩。之后,张恒通过打骂李东以图离婚,但李东考虑孩子缘故没有同意。后来,宋源与其私生女搬至李东家中居住。李东认为张恒与宋源犯重婚罪,向法院起诉。
自诉人:李东,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农民,现住XX省XX县XX村。
被告人:宋源,女,XX年X年X月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农民,住XX省XX县XX村。
被告人:张恒,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农民,住XX省XX县XX村,系自诉人丈夫。
问 :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2002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歌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顾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自2002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的生活。2005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的,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A.没有任何关系
B.姻亲关系
C.继父母子女关系
D.养父母子女关系
A.包办婚姻
B. 买卖婚姻
C. 借婚姻骗取财物
D. 借婚姻索取财物
A.陈丽分得该房屋50%
B.张云分得该房屋50%
C.张猛分得该房屋25%
D.张巧分得该房屋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