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A.2020
B.2021
C.2022
D.2023
A.2020
B.2021
C.2022
D.2023
B、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C、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D、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A.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
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C.居民企业
D.小型微利企业
E.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B.居民企业
C.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
D.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E.小型微利企业
A.小型微利企业
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C.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
D.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E.居民企业
A.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2005年1月1日;
B.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13年9月1日;
C.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9月1日;
D.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