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于2017年离婚,离婚前共同共有一套青羊区的住房,法院判决归张三所有,现因按揭未还清,没有办理产权变更。因为法院判决归张三所有,李四购买房屋时这套房子不占李四的名额()
是
是
A.200 200
B.200 300
C.300 200
D.300 300
A.张三
B.甲厂
C.张三和甲厂
D.张三和李四
A.妻子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孙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应当少分或不分
B.妻子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每年领取的残疾人生活补助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列入分割范围
C.丈夫张某婚前支付首付购买的房产,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应当按照1∶1的比例分割
D.周某和吴某的儿子小周今年12岁,那么小周参加影视剧演出所获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李某偿还
B.张某偿还
C.二者的共同财产偿还
D.由甲主要偿还
A.离婚时双方先协议处理
B.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归小王,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小王个人债务
C.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小王对小丽进行补偿
D.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小性个人所有,共同还贷部分无需补偿给小丽
A.报请院长批准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B.终结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提起普通程序之诉
C.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另行计算
D.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A.张某提出的离婚请求
B.张某要求分得的一套住房
C.张某要求分得的15000元钱
D.张某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陈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