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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张三和李四于2017年离婚,离婚前共同共有一套青羊区的住房,法院判决归张三所有,现因按揭未还清,没有办理产权变更。因为法院判决归张三所有,李四购买房屋时这套房子不占李四的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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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三和李四签订居住权协议,随后,张三和李四去交易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张三的居住权从办理居住权登记之日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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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张三和李四均在7月3日达成健康,但张三在6月达成健康,李四在6月未达成健康,则截止7月3日,张三和李四可分别获得()元奖励

A.200 200

B.200 300

C.300 200

D.3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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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张三受甲厂委托为其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灯,双方未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其后,张三找来朋友李四帮助自己收集和整理资料。发明完成后,专利申请权属于()。

A.张三

B.甲厂

C.张三和甲厂

D.张三和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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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下列关于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描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妻子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孙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应当少分或不分

B.妻子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每年领取的残疾人生活补助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列入分割范围

C.丈夫张某婚前支付首付购买的房产,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应当按照1∶1的比例分割

D.周某和吴某的儿子小周今年12岁,那么小周参加影视剧演出所获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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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李某于2000年与张某结婚,两年后以个人名义向许某借款20万购买商品房共同居住,2005年二人离婚,请
问20万借款如何处理?()

A.李某偿还

B.张某偿还

C.二者的共同财产偿还

D.由甲主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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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小丽和小王的新房是婚前小王付的首付款,婚后二人共同还房贷,后来二人感情破裂离婚,这套房子该如何分割?()

A.离婚时双方先协议处理

B.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归小王,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小王个人债务

C.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小王对小丽进行补偿

D.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小性个人所有,共同还贷部分无需补偿给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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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张三和李四是邻居。1998年5月张三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还其借款6000元。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二发现案情复杂,不是简单的借款纠纷,而是因合伙购买机器引发的纠纷,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进行书证笔迹鉴定。在此种情况下,案件如何处理?( )

A.报请院长批准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B.终结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提起普通程序之诉

C.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另行计算

D.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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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某拍卖行接受委托拍卖一辆进口轿车。按照3月13日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人参加登记的最后时间是3月18日下午5点,
拍卖的时间定于3月19日上午9点。到3月18日上午10点为止,只有刘某一人登记。拍卖公司因为害怕到时只有一个人竞拍,因此暗中委托某工作人员的家属孙某参加竞拍,事先说好如果只有刘某竞买,则孙某在现场举牌;如果另有他人参加竞买,则无需举牌。3月19日上午9点,拍卖会如期举行,竞买人包括刘某、孙某及另两位于3月18日下午4点登记的竞买人张三和李四。孙某见状,在拍卖现场就没有举牌。请问:拍卖公司的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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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2006年10月,刘某(女)与宋某(男)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所欠的债务都由各自清偿。婚后,由于宋某经常赌博、酗酒而欠下债务7万余元。刘某为此经常规劝宋某改邪归正,但宋某非但不听,还经常打骂刘某。一日,因宋某酗酒晚归,刘某与宋某再起争执,宋某一记耳光导致刘某右耳失聪。刘某忍无可忍,最终于2008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刘某和宋某拥有下列财产:住房一套,此房产于2005年登记于宋某名义下;汽车一部,该汽车系刘某和宋某共同在2007年从经销商处购得;存款4万元,存折上的储户名称是刘某。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欠张某3万元钱,对于刘某与宋某结婚期间的约定,张某并不知情。二人婚后还生有一子宋嘉,二人都想争当宋嘉的监护人。问:1)如何认定夫妻拥有财产的归属?2)法院在调解不成时是否应当判决刘某和宋某离婚?为什么?3)对于宋某因赌博、酗酒欠下的7万元债务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4)对于欠张某的3万元债务,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5)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则如何确定宋嘉的监护人?为什么?6)如果刘某在离婚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能否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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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张某起诉陈某,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共同所有的两套住房以及存款30000元。本案的诉讼标的是( )。

A.张某提出的离婚请求

B.张某要求分得的一套住房

C.张某要求分得的15000元钱

D.张某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陈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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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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