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欲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他们的出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甲以自己价值3万元人民币的非专利技术作为资本出资。并得到乙、丙、丁的同意
B.乙以5万元人民币出资,并一次性只实缴1万元
C.丙认缴的出资额为6万元人民币,但并没有实际缴纳
D.丁以价值6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并约定公司成立后一年内过户登记
A.甲以自己价值3万元人民币的非专利技术作为资本出资。并得到乙、丙、丁的同意
B.乙以5万元人民币出资,并一次性只实缴1万元
C.丙认缴的出资额为6万元人民币,但并没有实际缴纳
D.丁以价值6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并约定公司成立后一年内过户登记
A.甲以王某欠其的赌债2万元出资
B.乙以购买的价值1万元的福利彩票出资,并声明一旦中奖,奖金都归公司所有
C.丙以商业秘密出资,作价1万元
D.丁以其拥有的耕地2亩出资,作价2万元
甲国有企业、乙个人独资企业、丙有限责任公司、退休人员丁欲共同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以下是部分设想:(1)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形式;(2)甲用房产作价出资,乙用货币出资,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丁以劳务出资;(3)由丁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得干预事务执行,对合伙企业的亏损也不承担责任。
请问:以上设想是否合法?
A.应当由甲补缴出资差额,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B.应当由甲补缴出资差额,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C.应当由甲补缴出资差额,无法补足的,减少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
D.应当由甲补缴出资差额,乙、丙承担补充责任实务
A.甲
B.乙
C.丙
D.丁
[案例1]
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
A.甲、乙、丙仅能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
B.甲、乙、丙三人申请设立时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周岁
C.甲、乙、丙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前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D.甲、乙、丙应当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