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Ⅰ、Ⅱ、Ⅲ、Ⅳ
B.Ⅰ、Ⅱ、Ⅲ
C.Ⅱ、Ⅲ、Ⅳ
D.Ⅰ、Ⅳ
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B.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C.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D.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A.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的企业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B.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验证
C.审查、修改、制作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各种法律文件
D.对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进行会计报表审计、资产验证、咨询服务等相关业务,并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A.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B.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C.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D.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本《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
E.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A.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B.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C.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D.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本《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
E.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A.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后6个月内
B.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审计报告公开后5日内
C.上市公司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12个月内
D.上市公司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