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刚与韩笑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云、一女王张巧,2008年二人全款购买了一套住房。2014年两人离婚,房产张刚所有,孩子归韩笑所有。2018年张刚与陈丽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子张猛。现张刚病逝,未留有遗嘱。若张刚父母均不在世,那么关于这套房屋的继承比例,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陈丽分得该房屋50%
B.张云分得该房屋50%
C.张猛分得该房屋25%
D.张巧分得该房屋0%
张猛分得该房屋25%
A.陈丽分得该房屋50%
B.张云分得该房屋50%
C.张猛分得该房屋25%
D.张巧分得该房屋0%
张猛分得该房屋25%
张大力与李小妮于201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随后,应李小妮的要求,张大力的父母出全资购买房屋一套并进行装修,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大力的名下,供大力和小妮婚后居住。后二人感情破裂离婚,关于此房屋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是张大力与李小妮的夫妻共同财产
B.是张大力父母的财产
C.是张大力的财产
D.是李小妮的财产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A.甲的父母
B.乙的父母
C.丁
D.戊
A.婚后二人的工资、奖金
B.40万元租金
C.轿车
D.别墅
A.周晴、张雨婷
B.周晴、张云婷
C.周倩、张雨婷
本案中发生哪些继承关系?从何时开始?
A.300万元
B.333万元
C.367万元
D.417万元
A.东城区人民法院
B.宣武区人民法院
C.塘沽区人民法院
D.朝阳区人民法院
A.甲市A区
B.乙市B区
C.丙市C区
D.丙市D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