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税务机关督查督办工作内容包括:上级交办、本级要求、地方要求、群众反映、下级请示。原则上,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一般事项,及时督办。
B.对上级领导同志批示及上级单位文件涉及事项的办理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特急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C.本级局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有明确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需要调研后办理的事项,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
D.对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需要答复的事项,应按来文时限要求给予答复;下级机关报送的需要回复的请示件,承办单位应在10日内予以答复;信访部门接到重要信访件后,2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办公室(厅)督查部门立项分办。
A.计划检修,需在开工前3个工作日的11时之前报送,检修会签单位在检修开工前2个工作日17时前完成检修申请的会签,检修批复单位在检修开工前一个工作日17时前完成批复
B.紧急抢修,可直接向调管调度机构及相关调度机构自动化值班员口头申请,不受申请时间限制,检修申请单位在抢修许可时间起12小时内办理紧急抢修申请
C.紧急抢修,可直接向调管调度机构及相关调度机构自动化值班员口头申请,不受申请时间限制,检修申请单位在抢修许可时间起24小时内办理紧急抢修申请
D.临时检修,需在开工前1个工作日的11时之前报送,检修会签单位在检修开工前一个工作日15时前完成检修申请的会签,检修批复单位在检修开工前一个工作日17时前完成批复
A.715
B.1020
C.510
D.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