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敏俊与千颂伊婚后,二人父母出资购房1套,其中都敏俊父母出资100万,千颂伊父母出资50万,产权登记在都敏俊名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房产为都敏俊个人财产
B.该房产为都敏俊与千颂伊父母按份共有
C.该房产由夫妻二人按照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D.千颂伊出售该房产需征得都敏俊同意
AB
A.该房产为都敏俊个人财产
B.该房产为都敏俊与千颂伊父母按份共有
C.该房产由夫妻二人按照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D.千颂伊出售该房产需征得都敏俊同意
AB
A.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B.双方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以约定为准
C.若双方协商不成,则该房产为千颂伊个人财产
D.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夫妻二人平均分割,增值部分由千颂伊所有
A.关于婚前买房:小红、小明共同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人为小红或小明,房屋产权应归属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B.关于婚后买房:小红和小明用共同财产购房,产权登记人为小红或小明,房屋产权应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
C.关于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人为小红,房屋产权应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甲(男)和乙(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2003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2005年3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甲不同意离婚。提出如果离婚,孩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本案应当以什么方式结案?
(2) 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3) 如果准许离婚,应当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
(4) 如何确定房屋和电器的归属?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
(5) 假设法院准许离婚,离婚时乙生活困难,可否要求甲给予生活帮助?
(6) 假设法院准许离婚,根据本案的情况,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否获得支持?
A.李明2013年,因工伤获得的医疗赔偿金
B.李明于2009年由父母出资全款购买的一套登记在其名下的住宅
C.李明于2012年出版书籍所获得的收益
D.李明通过遗嘱继承的一台车
张大力与李小妮于201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随后,应李小妮的要求,张大力的父母出全资购买房屋一套并进行装修,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大力的名下,供大力和小妮婚后居住。后二人感情破裂离婚,关于此房屋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是张大力与李小妮的夫妻共同财产
B.是张大力父母的财产
C.是张大力的财产
D.是李小妮的财产
A.婚后甲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的一套房屋
B.甲婚前继承、婚后登记在甲名下的一套房屋
C.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套房屋
D.婚后乙的父母出资为乙购买并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套房屋
A.婚后甲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的一套房屋
B.甲婚前继承、婚后登记在甲名下的一套房屋
C.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套房屋
D.婚后乙的父母出资为乙购买并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套房屋
B.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一方,但尚未做过住房登记的,该房产归受赠一方所有
C.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归出资方父母自己的子女所有
D.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父母未明确表示受赠与方,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房屋按各自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A.该房屋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多1人
B.该房屋应视为乙的父母只对乙的赠与
C.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应当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A.该住宅属于刘张强父母财产
B.该住宅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房屋归双方各占50%份额
C.该住宅首付款为刘张强父母支付,因此刘张强占60%份额,王刘丹占40%份额
D.该住宅应属于刘张强,婚内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地产增值部分需由刘张强对王刘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