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拟于2016年10月申请配股,公司合并报表2013年至2015年3年累计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9000万元,母公司2013年至2015年3年累计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7500万元,则甲公司以下利润分配方案中符合配股条件的有()
A.2013~2015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900万元
B.2013~2015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750万元
C.2013~2015年以现金加股票方式累计分配利润900万元
D.2013~2015年以现金加股票方式累计分配利润750万元
A、2013~2015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900万元
解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8条第5项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配股属于公开发行此处“可分配利润”为合并报表口径数据非母公司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