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某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某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某,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某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某、朱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某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某修理。朱无力交付蒋的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对该音响设备陈某要求行使抵押权,朱某要求行使质押权,蒋某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A.田某逾期不缴纳罚款,县公安局可以加处罚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县公安局应当知道田某有权就拘留和罚款的处罚提出听证
C.田某帮助刘某卖淫,与刘某构成卖淫的共同违法行为
D.对500元应担予以追缴
A.共同被告
B.证人
C.共同原告
D.诉讼三人
A.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给予处罚
B.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结伙殴打他人
C.朱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
D.朱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业执照.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A.张某同时与刘某、王某、马某3名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刘某、王某和马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
B.付某教唆朱某与其一起招嫖,其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
C.朱某在互联网上同时与多名男子进行裸聊,其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
D.马某纠集李某、谭某等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5次,其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