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甲公司为某企业集团的-个投资中心,X是甲公司下设的-个利润中心,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201
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开工建造的一栋办公楼,工期预计为2年(假设在2013年1月1日已经符合资本化要求)。2013年工程建设期间共占用了两笔一般借款,两笔借款的情况如下:向某银行长期借款2000万元,期限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年利率为6%,按年支付利息;按面值发行公司债券3000万元,于2013年7月1日发行,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按年支付利息。甲公司无其他一般借款。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公司2013年为该办公楼所占用的一般借款适用的资本化率为()。
A.5%
B.6%
C.9.4%
D.5.57%
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
C.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160方元出资
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
A.-40.4
B.40.4
C.90.4
D.50
A.-220
B.-265
C.-260
D.-200
A.合同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
B.李某可以个人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C.李某可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
D.赵某在得到甲公司的授权后也可与乙公司订立合同
A.90
B.62.5
C.9.38
D.28.13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A.王某,因侵占财产被判刑,3年前刑满释放
B.张某,甲上市公司投资的某全资子公司的法律顾问
C.赵某,个人负债100万元到期未清偿
D.李某,甲上市公司某监事的弟弟
已知项目的折现率为10%。
要求计算:
(1)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运营期内该项目每年的折旧额;
(3)运营期内该项目每年的息税前利润;
(4)计算期内该项目各年的税后现金净流量;
(5)该项目的净现值。
A.不得超过客户王某确认可直接向甲公司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1o个自然日
B.不得超过客户王某确认可直接向甲公司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30个自然日
C.不得超过客户王某确认可直接向甲公司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60个自然日
D.不得超过客户王某确认可直接向甲公司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90个自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