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夫妻无子女,2012年将孟某收为养子。2014年张某之妻死亡,2015年孟某结婚另居。2017年年初,张某因病去世。经查,张某与其弟弟、妹妹关系很好,经常来往。另张某之妻有一妹黄某()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A.孟某
B.张某之弟
C.张某之妹
D.黄某
A、孟某
A.孟某
B.张某之弟
C.张某之妹
D.黄某
A、孟某
A.应当承担,因为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B.不应当承担,因为某无固定职业,无还债能力
C.不应当承担,因为王某对此债务不知情
D.不应当承担,因为此债为张某个人债务
A. 生产经营所得
B.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C. 劳务报酬所得
D. 偶然所得
A.某父亲长年沉溺于打麻将,从不管教子女
B.某对夫妻整天吵架呕气,丈夫甚至对妻子拳脚相加
C.某丈夫不辞劳苦,20多年精心待候卧病在床的妻子
D.某夫妇长年热情主动地照顾身边无子女的邻居大妈
E.某儿媳每逢周未都去看望不在一起生活的公婆,帮他们洗刷打扫做家务
A.强迫劳动罪
B.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非法拘禁罪
A.张某
B.赵某
C.李某
D.张某、赵某共有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A.肾病综合征
B.急性肾孟肾炎
C.慢性肾盂肾炎
D.急性肾小球肾炎
E.慢性肾小球肾炎
A.20
B.45
C.25
D.50
A.以李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B.以张某、李某的共同财产清偿
C.以张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D.先由张某清偿,张某不能清偿的再由李某清偿
A.李某将土地使用权出售给张某,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B.张某将房屋赠与给女朋友,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C.江某因工作需要与弟弟交换住房并支付差价1万元,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支付的差价1万元
D.王某无正当理由将一间商铺以一元的价格卖给同事,其契税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