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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某大学李教授2011年度应邀到法国讲学半年,法国方面每月支付薪金折合人民币20000元,未扣缴税款,原单位在其外出讲学期间仍支付工资、月薪为4200元,并按规定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在法国讲学期间,李教授取得的稿酬折合人民币4500元,已按该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600元;回国以后李教授应某公司邀请于8月份到该公司授课3次,分别取得讲课酬金为1500元、1000元和2000元,均未扣缴税款。在2011年底,李教授还获得所在省省级教育奖,奖金3000元。计算该教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暂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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