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86年6月3日出生;王某,男,1984年7月1日出生。2002年1月9日,张某与王某一起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被告人李某(男)与陈某(女),二人系夫妻,二被告人于2001年6月从贵州老家来到南京做水产生意,并在南京市某小区租用一间民房居住,两人在其租住的民房内经常用数码相机自动拍摄两人各种性交姿态照片,其神秘举动引起房东怀疑,房东便向民警举报。2001年8月10日,二被告人又在房间拍摄裸体性交照片,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现场查获二被告人已冲洗出的两人裸体淫秽照片八十余张,已经拍摄而尚未冲洗出来的照片约有一百余张。此案在公安机关以制造淫秽物品罪立案,检察机关以制造淫秽物品罪起诉,法院以制造淫秽物品罪对被告人李某、陈某定罪处罚。
问: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制造淫秽物品罪是否正确?请从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说明理由。
A.(4000+1000+2100-3500)×10%-105=255元
B.(4000-3500)×3%=15元
C.(4000+1000+2100÷3-3500)×10%-105=115元
D.(4000+1000-3500)×3%=45元
A.(7000+1000+2100-5000-1540)×10%-210=146(元)
B.(7000-5000)×3%=60(元)
C.(7000+1000+2100-5000)×10%-210=300(元)
D.(7000+1000-5000)×3%=90(元)
某企业2x18年6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6月2日,接受A投资者投资240000元,存入银行。
(2)6月10日,以银行存款60000元购买甲材料。材料已验收入库 (不考虑增值税)。
(3)6川11日,以银行存款100000元购买乙设备。
(4)6月15日,以银行存款偿还前欠B企业的货款200000元。
(5)6月18日,收回MI公司前欠货款180000元,存入银行。
(6)6月20日,从银行提取现金5000元。
(7)6月22日,企业管理人员张毅预借差旅费3000元,以现金支付。
(8)6月24日,以银行存款200000元偿还短期借款。
(9)6月25日,企业管理人员张毅出差回来,报销费用1800元,余额退回现金。
(10)6月29日,从银行借入短期借款100000元存入银行。: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和通用记账凭证。
A.出示张某涉嫌犯罪的证据
B.告知张某享有的诉讼权利
C.问明张某个人的基本情况
D.问明张某家庭情况
A.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这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
B.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总之,代位权就是只要还钱就行
C.李某可以请求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借款,以便偿还自己的债款
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