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张某向钱某借款5万元,以上述房屋抵押,双方于6月8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由于钱某认为房屋已抵押,担心因赵某行使抵押权而影响自己的利益,张某又以一摄像机作抵押,于同日与钱某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03年7月,张某再向孙某借款20万元,同样以上述房屋抵押,双方于7月5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现赵某、钱某、孙某的债权都已到期,张某无力返还借款。房屋拍卖得款35万元,摄像机拍卖得款1万元。
问:(1)分别说明赵某、钱某、孙某对房屋的抵押权是否已经成立?如成立,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说明理由。
A.乡政府违法设置婚姻登记的前置条件是违法的
B.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3日内履行登记职责
C.如乡政府拒不履行复议决定,不给胡、谭二人进行婚姻登记,县人民政府对乡长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分是错误的
D.如乡政府拒不履行复议决定,不给胡、谭二人进行婚姻登记,县人民政府对乡长可以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A.赵某与家政公司约定:赵某爷爷(护理对象)去世时,家政服务合同终止
B.钱某与孙某约定如果钱某出国定居,钱某现住房将出租给孙某,租期10年
C.李某与其外甥周某约定,如果周某年内考上硕士研究生,李某将自己收藏的名画赠与周某
D.吴某与郑某约定,如果郑某于年内结婚,吴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郑某
A.2004年12月1日
B.2004年8月28日
C.1989年09月1日
D.1989年2月21日
E.1989年11月8日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A.李某和张某
B.张某
C.李某或张某
D.李某
A.张某请求权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从2003年5月1日起算
B.2003年5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C.2004年3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D.2004年9月5日张某的请求权已经超出诉讼时效
(1)本案中的遗产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2)如刘某娜回家时李某达夫妇均已死亡,且无法确知二人的死亡时间,遗产应如何分配?
A.2017/8/7
B.2017/9/13
C.2017/10/17
D.2017/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