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需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以及保护我国合法税收权益的重要方式是()。
A.税收情报交换
B.相互协商程序
C.消除双重征税
D.非歧视待遇
A.税收情报交换
B.相互协商程序
C.消除双重征税
D.非歧视待遇
A.缔约国一方居民向我国居民企业因专利违规使用单独收取的侵权赔偿费
B.作为注册会计师的我国居民王某向缔约国一方居民提供会计咨询服务取得的报酬
C.缔约国一方居民向我国居民企业提供商业情报取得的所得
D.缔约国一方居民向我国居民企业提供专有技术使用权而单独收取的指导费,且该服务未构成常设机构
E.我国居民企业向缔约国居民出口设备,在产品保证期内提供售后服务取得的报酬
A.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需要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B.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0%确定税基
C.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演艺人员活动包括演艺人员从事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的活动
D.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缔约国另一方给予10%-30%的税收减免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A.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B.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20%
C.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有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D.缔约对方政府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A.对工程作业项目的施工作业
B.对建筑工地的监管服务
C.对生产技术的使用和改革提供的服务
D.对工程作业提供的安装服务
A.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B.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实际管理机构不在我国境内,但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合伙企业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C.企业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D.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A.国际税收协定最典型的形式是“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B.一旦得到一国政府和立法机关的法律承认,国际税收协定的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C.国际税收协定直接制约主权国家调整修改税法
D.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是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之一
E.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仅有两个主权国家签订的税收条约
A.《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
B.《联合国范本》(UN范本)
C.国际税收惯例
D.属地主义原则
A.加比规则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
B.公司及其他团体的双重居民身份冲突协调规则,一般以实际管理机构为依据判定
C.公司及其他团体的双重居民身份冲突协调规则,一般以注册地为依据判定
D.有些协定没有加比原则,需要根据协定条款的其他规定,如根据协商条款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