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B.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C.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J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D.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等费用
(1)用银行存款支付房屋的勘察设计费等共300000元,其中1号楼应负担120000元,2号楼应负担180000元。
(2)按合同规定,用银行存款预付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工程款90000元。
(3)按合同规定,以库存材料抵作1号楼预付备料款,本次拨付的库存材料预算价格160000元,实际成本180000元。已办理了交接手续。
(4)收到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应付工程价款900000元,其中1号楼为570000元,2号楼为330000元,款项尚未支付。
(5)实际支付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时,扣除预付的工程款90000元和备料款160000元,余款650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
(6)用银行存款支付基础设施费,其中1号楼980500元,2号楼700000元。
(7)期末分配开发间接费用,其中1号楼应负担190000元,2号楼应负担89000元。
(8)1号楼竣工需要结转其实际成本,但因配套设施尚未竣工,按配套设施的预算造价和各受益对象的建筑面积,预提配套设施费计入1号楼开发成本,其金额为200000元。
(9)1号楼竣工,结转其实际成本3668500元。
要求:
(1)根据所给的经济业务做相应的会计分录。
(2)编制1、2号楼房屋开发明细账。
A.保修金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
B.可由发包方从应付承包方工程款内预留
C.质量保修金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D.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满后,发包方应当及时结算和返还(如有剩余)质量保修金
A.已结清的工程款
B.未结清的工程款
C.全部工程款
D.合同总价
A.备品备件
B.安装专用工器具
C.技术人员
D.随机资料
E.工程款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管辖问题
近年来,建筑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在促进混凝土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混凝土行业的激烈竞争,使混凝土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的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这种市场行情的转变也使混凝土公司从原来的交易活动中占据的主动地位转变为处于被动地位,最明显的特征是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而现在的情况则是,由混凝土公司先垫资供货,买方在收到货之后分期付款。买方又往往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造成货款被拖欠。建筑业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是造成混凝土行业被拖欠货款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同时,部分施工企业不讲诚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少数施工企业恶意拖欠混凝土货款等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不付款、少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时间,使得混凝土行业的拖欠货款问题越来越严重。
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混凝土业、建筑业以及相关的行业面临很大考验。以北京市场为例,绝大多数的混凝土公司被拖欠的货款数额都高达数千万元,少数大型的混凝土公司被拖欠的货款数额则达到了上亿元甚至几亿元,这种情况给混凝土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有的混凝土公司因为货款被长期拖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购进原材料,甚至已经停产。由于这些行业本身特殊性,要摆脱困境只能是让被拖欠的工程款迅速回笼。
混凝土公司在起诉时首要涉及的就是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管辖问题会影响到诉讼的效率。如果混凝土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确定管辖法院,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北京建筑市场的特点,有很多是外地进京的施工企业,这些外地施工企业有的是长期在京施工的大型建筑公司,也有的是干完一两个工程就离开北京的小型建筑公司。作为建筑材料供应商的混凝土公司不可避免地要与这些外地施工企业打交道。在发生纠纷时,如果由外地法院管辖,不但会增加诉讼成本,降低效率,而且还会给诉讼及执行带来诸多不便。
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混凝土公司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后,有一些施工企业仍然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且在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后,一些施工企业在明知自己的上诉肯定被驳回的情况下,又继续上诉。实际上,施工企业是在通过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方式,来故意拖延还款时间。这样一来,少则拖延两三个月时间,多则拖延半年以上。实践中,这已经成为某些建筑施工企业在当被告时的一种惯用做法。所以,在此情况下,施工企业仍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是在合理合法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其行为的结果却是造成了拖欠货款行为的延续,损害了混凝土公司的合法权益。
例如,2004年,北京田×集团与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2004-2006年,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一直给北京田×集团供应混凝土,但是,北京田×集团拖欠600余万元货款尚未给付。因此,2006年2月,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北京田×集团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胜诉,但是北京田×集团声称没有能力支付货款。无奈之下,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了河北省××市××公司并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因此,河北省××市××公司将北京田×集团起诉至河北省××市人民法法院,法院立案并受理。北京田×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15日内法院驳回异议,并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北京田×集团向河北省××市××公司支付600万元。河北省××市××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的有力配合下,河北省××市××公司最终拿到了执行款。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