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丙为保证人保证:若甲到期不能还款,丙将替甲还款。如果甲到期没有还款,则丙()。A.应当承
甲向乙借款,丙为保证人保证:若甲到期不能还款,丙将替甲还款。如果甲到期没有还款,则丙()。
A.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B.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C.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D.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甲向乙借款,丙为保证人保证:若甲到期不能还款,丙将替甲还款。如果甲到期没有还款,则丙()。
A.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B.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C.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D.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A.保证与质押均成立
B.保证与质押均不成立
C.保证不成立,质押成立
D.保证成立,质押不成立
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如下:
(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
(2)甲公司没有向保证人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
(3)即使保证生效,持票人应先向被保证 人请求付款,只有在被保证人没有支付能力时才由保证人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可拒绝付款的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A.请求甲偿还12万元
B.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当负担的4万元
C.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当负担的4万元,并且可以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A.请求撤销甲与丙之间的赠与
B.请求撤销甲与丙之间相当于甲与乙之间债务数额的部分赠与
C.待债权到期请求执行甲赠与给丙的财产
D.要求丙向自己给付
A.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
B.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
C.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E.仅可请求甲偿还12万元
乙银行只能主张保证债权,因为甲未将该轿车交付给乙银行,质权未设立
乙银行只能主张质权,因为丙与乙银行未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债权不成立
乙银行应先主张保证债权,因为保证债权先于质权成立
乙银行应先主张质权,因为质权担保是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