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1日,某供电公司在进行低压线路施工过程中,由于工作班成员擅自送电。造成一起触电死亡
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转正,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王某入职公司时,需交纳1000元押金,合同期限届满后退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王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如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45天通知公司,同时,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王某可以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
根据所学知识,结合以上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
(1)王某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的劳动关系何时确立?为什么?
(2)某教育培训机构在王某上班后3个月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上述劳动合同中有何违法之处?并对不合法之处进行修正。
A. 向甲公司进行追索B. 向乙公司进行追索C. 出具书面说明,再次要求Q银行发出委托收款D. 出具书面说明,直接到P银行提示付款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A.无责,客户签字办理
B.无责,通过服务密码办理
C.有责,有价卡活动不知情办理
D.有责,银卡权益不知情办理
A.该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B.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年
C.乙公司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D.乙公司可以起诉侵犯该专利技术的人
A.稳定
B.快速
C.正确
D.安全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A.9月10日 2568
B.9月28日 2564
C.4月11日 2500
D.9月30日 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