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甲以A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A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公司承担
B.甲与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甲承担责任
D.先由甲承担责任,A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A、公司承担
A.公司承担
B.甲与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甲承担责任
D.先由甲承担责任,A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A、公司承担
A.0
B.500
C.2000
D.1500
A.省分公司负责本省公司及其 下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备案初审工作
B.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产工作
C.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号百控股”)负责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
D.集 团公司所属其他企业包括各直属机构负责本企业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备案初审工作
一、目的:练习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与会计处理。
二、资料: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所得税的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法,所得税税率为25%。2008年有关所得税业务事项如下:
1.B公司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库存商品年末账面余额为5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按照税法规定,存货在销售时可按实际成本在税前抵扣。
2.B公司2008年末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为600万元,已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抵扣。
3.B公司2008年9月支付1200万元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2008年末,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35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出售时可以抵税的金额为其初始成本。
三、要求:
1.分析判断上述业务事项是否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形成暂时性差异,请指出属于何种暂时性差异,并说明理由。
2.形成暂时性差异的,请按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进行会计处理。
A.省分公司负责 本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备案初审工作
B.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备案初审工作
C.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号百控股”)负责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
D.集团公司所属其他企业包括各直属机构负责本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备案初审工作资产评估报告备案初审工作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导或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其对子公司九五八五九八(湖北)电讯有限公司的如下资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5069600.00元,损益调整-15069600.00元,而“应计被投资单位债务”一项期末数为 99640358.86元,公司披露该期末余额系确认的控股子公司九五八五九八(湖北)电讯有限公司累计超额亏损。在报表附注中公司进一步解释如下:截至2006年12月31日,该公司净资产为-99640358.86元。由于本公司欲通过采取各种财务支持等措施继续扶持九五八五九八(湖北)电讯有限公司,而九五八五九八(湖北)电讯有限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亦未有证据表明其有义务和意向承担九五八五九八(湖北)电讯有限公司的超额亏损。为了更稳健、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公司将控股子公司九五八五九八(湖北)电讯有限公司本期亏损-29591826.73元计入当期投资损失。将母公司应该承担的截至2006年12月31日该公司超额亏损部分计99640 358.86元,增列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应计被投资单位债务”项目。
请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关于超额亏损的规定,分析上述案例。
A.经股东大会同意与甲公司订立原料供应合同
B.向其好友刘某透露甲公司的重要客户信息
C.接受甲公司原料供应商乙公司支付的2万元佣金据为己有
D.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以甲公司财产为本公司股东陈某提供担保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B.股份公司的发起人须有半数以上为中国公民
C.股份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其实收股本总额
D.募集设立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合计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A.北京市甲企业为了扩大销售渠道,在上海设立了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希望通过在机构间转移货物用于销售来达到延期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B.乙创业投资企业拟投资于一家境内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希望通过投资减少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C.天津市丙企业拟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达到通过弥补亏损,减少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兼并了一家亏损企业
D.丁企业准备上市,于是将企业的经济性质由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
A.李某不可以参加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
B.李某不可以参加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C.李某可以参加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D.李某可以参加表决,该项决议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