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行端监控名单筛查预警复审机构为()。
A.总行全球反洗钱中心
B.总行运营管理部
C.一级分行反洗钱中心
D.一级分行相关业务部门
A.总行全球反洗钱中心
B.总行运营管理部
C.一级分行反洗钱中心
D.一级分行相关业务部门
A.对于监控名单筛查显示命中的业务,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筛查预警初审“双人审查”机制。
B.经双人初审确认为误命中的预警,初审人员出具放行意见后可继续办理业务。
C.经初审确认为真实命中或无法判断的预警,初审人员应终止业务办理。
D.对于拒绝办理的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报告上级行。
A.经办机构不得为在我行CCS等级分类为高风险类、待退出的法人客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B.如保理商无CCS等级分类,则不得办理相关业务。
C.国际业务人员在名单监测系统中对交易双方、担保人(如有)、担保人所在国家/地区(如有)进行监控名单筛查,符合我行制裁合规管理政策的方可继续办理。
D.客户经理在名单监测系统中对授信额度占用银行(如有)及其所在国家/地区进行监控名单筛查,符合我行制裁合规管理政策的方可继续办理。
A.NRA
B.FTN
C.OSA
D.FTE
A.客户经理应确保国际信用证业务客户CCS等级非高风险类、非待退出客户。
B.经办机构国际业务人员负责向客户收集相关单据和资料。
C.对于国际业务人员已进行监控名单筛查的要素,客户经理可无需重复筛查。
D.经办机构国际业务人员负责对单据完整性进行审核。
A.各级行办理对公国际业务须通过我行相关系统进行监控名单筛查和控制。
B.目前我行对公国际业务制裁名单筛查方式为业务系统对接自动筛查和和人工录入筛查。
C.各级行通过线上发起的对公国际业务都须纳入监控名单筛查范围。
D.各级行通过线下发起的对公国际业务无须纳入监控名单筛查范围。
A.3
B.6
C.9
D.12
A.申请开办业务理由不合理、与身份识别不符或有明显理由怀疑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B.境外主权类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办理人(如有)命中本行筛查系统监控名单,且按照本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管理政策禁止建立或维持客户关系的
C.注册国(地区)(如有)或总部所在国(地区)为综合性制裁国家和地区的;国际金融组织来自综合性制裁国家和地区成员国的合计表决权(或出资)比例为25%(含)以上的
D.经综合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且本行难以对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超过本行风险管理能力的
A.收/付款人等交易方的名称、地址或住所
B.汇款行(如有)、收款行(如有)、中间行(如有)等涉及的金融机构名称和银行识别码(BIC)
C.单据中的业务信息要素
D.历史航线
A.交易对手
B.货物来源及目的地(如有)
C.运输工具(如有)
D.本笔业务涉及的港口
B.大额和可疑交易类信息。包括反洗钱监测指标、监测模型和系统相关信息,反洗钱监控系统预警信息、甄别记录和关键统计数据,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洗钱类型分析报告,重要洗钱风险提示,重大洗钱案件及风险事件分析报告等
C.涉敏类信息。包括我行涉敏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报告、通知等资料,特别控制名单、监测指标、监测模型、匹配规则、筛查算法等系统相关信息,涉敏风险管理系统或其他相关业务系统涉敏报警信息、被命中名单信息、甄别记录,回溯筛查及风险排查涉及的相关信息,我行关于重大涉敏风险事件的相应措施与客户服务策略,涉敏风险提示,重大涉敏制裁案件及风险事件分析报告等
D.洗钱风险评估类信息。包括机构、客户、产品等洗钱风险评估方法、标准、模型及关键数据,评估及分类结果、管控措施和评估报告等
E.重要洗钱风险管理类信息。包括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偏好、风险限额,重要洗钱风险管理政策、规划、内部检查和整改报告等
F.反洗钱监管类信息。包括反洗钱监管调查信息,反洗钱监管处罚信息,监管评级意见和评估报告,司法冻结、司法查询以及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以及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措施等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