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成套化妆品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当即收到支票一张存入银行。(消费税税率30%)
(2)当月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直接出售,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0万元。
(3)收回上述委托加工的化妆品时,受托方按其同类产品售价代收代缴消费税2.5万元。
(4)为生产化妆品C,本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元,全部投入生产。
(5)过节为职工搞福利发放化妆品C成本价30000元,不含税售价50000元。
(6)化妆品厂转让一项专利使用权,取收转让收入20000元。
A.84750
B.102750
C.103500
D.104250
要求: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A.少计算消费税1575元
B.少计算增值税1680元
C.少计算消费税1852.94元
D.少计算增值税1606元
E.少计算增值税1600元
A.4489.55
B.84489.55
C.104489.55
D.12847
A.400×696÷(1+13%)×15%=36955.75 元
B.400×696×15%=41760 元
C.(400+30)×696÷(1+13%)×15%=39727.43元
D.(400+30)×696×15%=44892 元
A.100×15%=15(万元)
B.100×13%=16(万元)
C.(100+50)×15%=22.5(万元)
D.(100+50)×13%=24(万元)
A.甲企业销售化妆品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B.甲企业销售化妆品时,应纳消费税5.83万元
C.甲企业销售化妆品时,应纳消费税18万元
D.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20.29万元
A.23.00
B.25.00
C.21.37
D.19.66
A.35955元
B.53000元
C.35700元
D.39500元
A.21.37
B.19.66
C.25.00
D.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