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自1995年起在其生产的炊具上使用“红辣椒”商标,并于1997年8月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乙厂早在1997年6月就向商标局提出了在其炊具产品注册“红辣椒”商标的申请,但乙厂此前从未使用过该商标。该“红灯笼”商标专用权应归属于()。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乙协商确定的一方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乙协商确定的一方
问:乙厂的行为是否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是哪一种?
A.乙公司必须在其生产的使用“飞天”商标的乐器上标明自己的名称
B.乙公司必须在其生产的使用“飞天”商标的乐器上标明商品产地
C.甲公司应当监督乙公司使用“飞天”商标的乐器的质量
D.乙公司应当保证使用“飞天”商标的乐器的质量
后来,乙厂在报纸上刊登声明称:A产品系乙厂的专有产品,A产品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为维护A产品商标的信誉和乙厂的合法权益,现要求未经乙厂同意的厂家今后一律不得再使用A产品商标,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欲继续使用A产品商标,须于3个月内前来乙厂协商,并与乙厂签订协议,支付费用。
甲厂看到乙厂的声明后,十分不满,认为:A产品系甲厂试制并首先生产,虽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在国内进行商标注册,但已生产30余年,现乙厂要求包括甲厂在内的其他厂家未经乙厂同意一律不得再使用A产品商标,显然是侵犯了甲厂的合法权益,乙厂应将声明收回,甲厂使用A产品商标不必经乙厂同意。但乙厂表示,A产品虽系甲厂试制并首先生产,且生产历史较长,但一则甲厂一直未将该产品商标在国内注册,二则乙厂自承接A产品生产任务后,也已生产近30年,而且年产量在近20年间均较甲厂大,且对A产品的质量有所改进,使该产品成为名牌产品,长盛不衰。因此,为保护名牌产品的信誉和质量,维护乙厂的合法权益,乙厂将A产品商标注册,禁止他人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是完全正常的合法的。
请问:
A.乙公司在其制造的护肤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甲公司的梅花图形
B.丙商场将假冒梅花牌护肤产品作为赠品进行促销活动
C.丁公司长期制造梅花香型的纸巾产品,并在包装上标注梅花香型
D.戊公司购买甲公司的梅花牌护肤产品后,将梅花改为月季重新包装后销售
A.甲厂为推销自己的产品,未经乙的许可,在其非专利产品上标明乙的专利号和标记
B.某教授住实验中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利用了其专利技术
C.甲厂未经乙公司许可,从国外进口用乙公司的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D.甲公司假冒乙厂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A.丙丁可以选择向甲厂主张赔偿责任
B.丙丁可以选择向乙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C.丙丁可以向甲厂主张支付该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
D.丙丁向乙公司主张赔偿的金额为其购买食品价款的1倍
A.801.9,98.1
B.801.9,0
C.900,0
D.900,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