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有()。
A.缔约对方政府
B.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C.缔约对方居民且未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D.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E.非缔约对方政府
A.缔约对方政府
B.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C.缔约对方居民且未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D.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E.非缔约对方政府
A.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B.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C.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有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D.缔约对方政府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A.因任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B.将位于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取得的所得
C.从中国境内的公司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D.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A.在中囯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外的利息收入
B.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收入
C.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的利息收入
D.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外的股息收入,该笔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
某美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投资而取得的股息
某美国企业向某英国企业出租机器设备,供其在英国使用而收取的租金
某美国企业出售其在深圳的房产而取得的所得
某美国企业向中国企业转让专利权而取得的所得
A.甲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设在境外分公司的经营所得征税
B.甲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从境外子公司分得的股息征税
C.甲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D.甲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利息征税
A.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
B.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C.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D.外国企业取得的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所得
B.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C.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D.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A.企业购买的国债利息收入
B.企业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
C.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从非上市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有实际联系的红利收入
D.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A.居民个人甲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是6.1万元
B.居民个人乙取得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为6.1万元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丙,2019年度内已被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的综合所得税额低于应纳税额0.01万元
D.2019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190天的无住所个人丁,因预扣预缴税款大于应纳税额0.01万元,不再申请退税
E.2019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180天的无住所个人戊,从中国境内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要补缴税款6.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