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A.商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品目条文中有具体列名的或有关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明确写明的
B.商品属《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具体列举的品目商品范围
C.商品与海关总署已公布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所述商品相同的
D.有证据证明海关曾通过预归类决定书等方式,向特定当事人书面告知过该商品完整的正确归类,则该商品视同对特定当事人已明确商品归类事项
D、有证据证明海关曾通过预归类决定书等方式,向特定当事人书面告知过该商品完整的正确归类,则该商品视同对特定当事人已明确商品归类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