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末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全业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
A.6万元
B.18万元
C.24万元
D.30万元
A.从借款之日到还款之日止支付利息
B.按口头约定,不支付利息
C.从8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D.双方应另行商定是否计算利息
A.借:短期借款 200 000 应付利息 2 000 贷:银行存款 202 000
B.借:短期借款 200 000 应付利息 1 000 财务费用 1 000 贷:银行存款 202 000
C.借:短期借款 200 000 财务费用 2 000 贷:银行存款 202 000
D.借:短期借款 202 000 贷:银行存款 202 000
A.对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
B.审查借款人、借款用途的合规性
C.贷款业务办理后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和管理
D.督促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并负责催收风险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