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与陈某设立了一家旨在帮助留守儿童的公益基金,设立过程中杜某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购置硬件设施,陈某以基金的名义为基金购买软件设施。其后,基金因为管理不善终止运营。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硬件设施的出卖人有权向基金主张债权
B.软件设施的出卖人有权向陈某主张债权
C.基金权力机构可以决议将剩余财产分配给杜某与陈某
D.若基金章程和权力机构未对剩余财产作处理,主管机关可将其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
A.硬件设施的出卖人有权向基金主张债权
B.软件设施的出卖人有权向陈某主张债权
C.基金权力机构可以决议将剩余财产分配给杜某与陈某
D.若基金章程和权力机构未对剩余财产作处理,主管机关可将其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
B.大木有限公司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A.甲
B.旺旺装修公司
C.甲与旺旺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D.甲或者旺旺装修公司
A.2003年7月1日
B.2003年10月1日
C.2003年12月31日
D.2004年4月1日
A.申报并协调资源
B.招募并遴选组员
C.确定小组目标并制定工作计划
D.消除组员陌生感并制定小组规范生活
E.确定并促进形成相对稳定的小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