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偿债能力是指公司偿还各种到期债务的能力,其分析可以从()几个角度进行。
A.短期偿债能力分析
B.中期偿债能力分析
C.长期偿债能力分析
D.偿债能力保障程度分析
A.短期偿债能力分析
B.中期偿债能力分析
C.长期偿债能力分析
D.偿债能力保障程度分析
A.分析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主要是为了确定企业偿还债务本金和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
B.偿债能力分为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
C.短期偿债能力分析要看企业流动资产的多少和质量以及流动负债的多少与质量
D.偿债能力是指企业清偿到期债务的资产保障程度
B.法院受理破产后,破产管理人由债权委员会指定
C.若破产管理人发现,飞云公司在2016年5月对个别债权人进行了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D.若破产管理人发现,飞云公司与流水公司的买卖合同最后付款期限是2016年8月,飞云公司在2016年2月提前支付了该笔款项,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笔付款
可显示企业立即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
A.流动比率
B.速动比率
C.现金比率
D.应收账款周转率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12.2002年12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某市恒生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建设银行向恒生公司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伟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乐公司)愿意为恒生公司提供担保,并就上述借款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3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将购买这3处房产的公证文件交由建设银行保存,以证明其担保能力。建设银行考虑到恒生公司经皆隋况良好,又掌握着伟乐公司的房产,便将200万元借给恒生公司。借款合同到期后,恒生公司与伟乐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建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或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恒生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恒生公司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恒生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伟乐公司签订的以房产作抵押的担保合同,因双方未对该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故该抵押合同无效,伟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该供货商经营情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付到期贷款本息,银行于2010年10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货商及A公司偿付到期债务.2010年12月31日,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A公司预计很可能代供货商偿还贷款本息金额为800万元。
鉴于A公司代供货商偿付的款项按合同规定可以向供货商追偿,A公司在其2010年 12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了一项800万元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了一项800万元的应收款决。
「要求](1)判断A公司涉及的上述事项中是否属于或有事项,并简要说明理由.
(2)判断A公司对于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说明理由并给出正确的会计处理(不要求做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