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多选题]
邓某投资在牟定县和毛阳东路,建有一幢面积为49.57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2002年11月25日,2004年4月6日,邓某分别两次向黄某借款4万元,2004年12月8日,邓某将上述房屋转让给黄某,用于抵消向其所借4万元,2008年4月16日,黄某向牟定县房产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给予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房产管理所一直没有给予答复,原告向法庭指出证据材料。1- 下列可以成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的是()
A.被告于2008年2月16日出具的一份办房产转移申请收条
B.一份产权人为第三人邓某的私有房产所有证
C.一份第三人邓某与原告签署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
D.两份第三人邓某向原告借款的借条金额为4万元
答案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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