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3年
C.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D.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ACD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3年
C.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D.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ACD
A.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B.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B.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C.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二分之一
D.三分之二
A.甲之妻子戊2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副总经理之职,目前戊只是B公司的普通职工
B.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目前乙只是C公司的普通职工,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
C.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D.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A.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B.被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C.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3年
D.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本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A.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B.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注册资本总额1/3时
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D.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
E.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A.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B.有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C.曾被党纪政纪军纪处分的
D.曾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E.曾患有精神疾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的
A.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二分之一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