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甲厂因购买天津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与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北京市为交货地
B.天津市为交货地
C.北京市为付款地
D.天津市为付款地
BD
A.北京市为交货地
B.天津市为交货地
C.北京市为付款地
D.天津市为付款地
BD
A.x市为交货地
B.Y市为交货地
C.x市为付政地
D.Y市为付款地
A.东城区人民法院
B.宣武区人民法院
C.塘沽区人民法院
D.朝阳区人民法院
A.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2.8万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万元
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2.5万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8万元
C.甲厂付给乙公司3000元,双方了结债务
D.甲厂应付给乙公司1.4万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万元
A.1250
B.1750
C.2500
D.3500
A.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28000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000元
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25000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8000元
C.甲厂付给乙公司3000元,双方了结债务
D.甲厂应付给乙公司14000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000元
A.120
B.300
C.420
D.400
A.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合同只对乙与丙公司具有效力
B.乙应当以甲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C.甲对该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D.该买卖合同是乙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如果乙违约,丙公司只能向乙主张权利
请问: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此案?为什么?
A.北京市甲企业为了扩大销售渠道,在上海设立了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希望通过在机构间转移货物用于销售来达到延期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B.乙创业投资企业拟投资于一家境内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希望通过投资减少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C.天津市丙企业拟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达到通过弥补亏损,减少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兼并了一家亏损企业
D.丁企业准备上市,于是将企业的经济性质由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
A.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已经达成了合意
B.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非实质性变更
C.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
D.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乙的回信是新要约
E.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乙的回信是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