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会议由甲召开和主持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会议决定设一名监事,由乙担任,任期3年
D.会议决定了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I由乙或丙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II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III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IV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A.I、II、III
B.I、II、IV
C.II、III、IV
D.I、III、IV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应当由甲补缴出资差额,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B.应当由甲补缴出资差额,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C.应当由甲补缴出资差额,无法补足的,减少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
D.应当由甲补缴出资差额,乙、丙承担补充责任实务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会议决定了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由乙担任,任期3年
D.监事乙同时担任公司总经理
A.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变更法定代表人
B.甲有权直接要求乙赔偿其股权价值下降的损失
C.甲有权提起代表诉讼,要求乙向自已承担赔偿責任
D.甲有权直接要求乙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A.甲用专利技术出资,折合出资额为50万
B.丙货币出资30万
C.丙货币出资20万
D.乙实物出资,折合出资额为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