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依据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协商谈判,避免或者消除由()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A.税会差异事项
B.国际税收规定
C.征收税率调整
D.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A.税会差异事项
B.国际税收规定
C.征收税率调整
D.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A.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属于税收协定任一缔约方的税收居民
B.申请或者请求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C.申请或者请求缺乏一定的事实
D.申请不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
A.申请必须以另一被调查企业的调查调整结果为依据,而另一被调查企业尚未结束调査调整程序;
B.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
C.企业申请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D.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A.企业申请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B.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C.申请企业被申请破产清算;
D.申请必须以另一被调查企业的调查调整结果为依据,而另一被调查企业尚未结束调査调整程序;
E.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暂停的情形。
A.申请必须以另一被调查企业的调查调整结果为依据,而另一被调查企业尚未结束调査调整程序;
B.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
C.企业申请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D.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E.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终止的情形。
A.10个工作日
B.7个工作日
C.20个工作日
D.15个工作日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