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境内居民企业,是新加坡A公司于2015年在境内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6月A公司将其从甲企业分得的利润5000万元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乙(非禁止类,注册资本2个亿),剩余15000万元资本于5年内到位。2020年8月A公司将其持有乙企业20%的股权转让给境内非关联方H公司,并于当月15号收到转让款;2021年5月,A公司战略调整决定对乙公司的认缴资本减少5000万元。(1)A公司的上述行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A.两免三减半
B.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C.小微企业
D.享受中新协定股息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