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D.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A.李某偿还
B.张某偿还
C.二者的共同财产偿还
D.由甲主要偿还
A.故意杀人罪
B.强迫卖淫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强迫卖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1)本案中的遗产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2)如刘某娜回家时李某达夫妇均已死亡,且无法确知二人的死亡时间,遗产应如何分配?
A.李某和张某
B.张某
C.李某或张某
D.李某
A.张某以支付10万元为代价,收购李某公司股份
B.王某在殴打李某后,以10万元收购李某公司股份,价值30万元
C.张某以伤害蒋某儿子为要挟,让蒋某购买其价值5万元产品
D.王某威胁企业,不让其车队运输企业产品就带人阻挠企业工作,后该企业被迫决定产品由王某车队运输
A.赵某与家政公司约定:赵某爷爷(护理对象)去世时,家政服务合同终止
B.钱某与孙某约定如果钱某出国定居,钱某现住房将出租给孙某,租期10年
C.李某与其外甥周某约定,如果周某年内考上硕士研究生,李某将自己收藏的名画赠与周某
D.吴某与郑某约定,如果郑某于年内结婚,吴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郑某
A.妻子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孙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应当少分或不分
B.妻子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每年领取的残疾人生活补助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列入分割范围
C.丈夫张某婚前支付首付购买的房产,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应当按照1∶1的比例分割
D.周某和吴某的儿子小周今年12岁,那么小周参加影视剧演出所获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