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关联方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的相关规定的应当是()。
A.关联方用于抵偿的资产为一栋尚未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
B.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
C.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D.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A.关联方用于抵偿的资产为一栋尚未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
B.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
C.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D.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A.至少每月一次
B.至少每季度一次
C.至少每半年一次
D.至少每年一次
A.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
B.某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36个月内不得转让。
C.募集资金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D.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证券为主发业务的公司
某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
募集资金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证券为主发业务的公司
A.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B.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C.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D.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本《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
E.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A.自行协商解决
B.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任由投资者投诉,不予处理
A.成本分摊协议限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B.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C.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D.企业可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E.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未按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A.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B.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C.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D.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可以构成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