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只能对甲的A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乙只能对甲的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乙可选择对甲的A幢房屋或者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乙不能行使抵押权。因为登记机关记载的抵押物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不一致,抵押无效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A银行对甲公司的2号厂房是否享有抵押权?请说明理由。
(2)B银行对甲公司的专利权是否享有质权?说请明理由。
(3)A银行对保险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260万元保险金是否享有权利?请说明理由。
A.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逾期贷款形成的原因
B.借款人品行、职业、收入、健康、债务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
C.抵押登记的落实情况与抵押物的保管及价值变化情况
D.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能力和保证金的使用及补足情况
E.是否存在以虚假房屋交易套取银行贷款的“假按揭”行为
A.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B.不动产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以正在建造的船舶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D.以上说法都不对
12.2002年12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某市恒生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建设银行向恒生公司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伟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乐公司)愿意为恒生公司提供担保,并就上述借款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3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将购买这3处房产的公证文件交由建设银行保存,以证明其担保能力。建设银行考虑到恒生公司经皆隋况良好,又掌握着伟乐公司的房产,便将200万元借给恒生公司。借款合同到期后,恒生公司与伟乐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建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或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恒生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恒生公司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恒生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伟乐公司签订的以房产作抵押的担保合同,因双方未对该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故该抵押合同无效,伟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6月,张某向钱某借款5万元,以上述房屋抵押,双方于6月8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由于钱某认为房屋已抵押,担心因赵某行使抵押权而影响自己的利益,张某又以一摄像机作抵押,于同日与钱某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03年7月,张某再向孙某借款20万元,同样以上述房屋抵押,双方于7月5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现赵某、钱某、孙某的债权都已到期,张某无力返还借款。房屋拍卖得款35万元,摄像机拍卖得款1万元。
问:(1)分别说明赵某、钱某、孙某对房屋的抵押权是否已经成立?如成立,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