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甲企业有来源于境外A国的利息所得,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2018年3月,实际于2020年3月才收到该项利息所得。则该项所得所属的纳税年度是()。
A.2018年
B.2019年
C.2020年
D.2021年
A.2018年
B.2019年
C.2020年
D.2021年
A.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实际收到所得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B.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按实际收到收入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C.企业收到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时,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
D.居民企业甲企业在A国的分公司,按照A国法律规定,计算当期利润年度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该公司按照A国规定计算A国2019-2020年度的营业利润及其已纳税额,应在我国境内2021年度计算境内外应纳税额中抵免
A.18
B.20
C.36
D.40
A.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300万元
B.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160万元
C.A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24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D.A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30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A.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300万元
B.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160万元
C.A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24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D.A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30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A.居民企业从其符合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B.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C.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D.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利息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A.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给某外国个人,而取得的所得
B.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C.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D.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由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
E.因持有中国的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A.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B.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C.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
D.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A.90
B.120
C.135
D.140
A.来源于A、B两国的所得可以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B.来源于A、B两国的所得可以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C.采用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境外所得需要在我国补缴30万元企业所得税
D.采用不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境外所得无须在我国补税
A.120
B.125
C.130
D.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