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B.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应根据其合伙人类型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法的有关规定。
C.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
D.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只有当该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居民的情况下,其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E.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当根据缔约对方国内法,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被视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则缔约对方居民合伙人应就其从合伙企业取得所得中分得的相应份额享受协定待遇。
A.法定代表人
B.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C.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
A.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B.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
C.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D.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依法被宣告破产
B.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宣告死亡
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有限合伙人可以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劳务出资
B.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C.国有企业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D.若合伙协议无相反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