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某中学教师黄某在学校暑假补课期间,被在学校补习的周某某之子喊绰号,黄某及班主任陈某某在对周某某之子进行批评教育时,打了孩子脸部几耳光2014年7月30日,周某某及家属将孩子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周某某以其子被黄某、陈某某打伤及学校假期违规给学生补课要到相关部门反映为由,要挟黄某、陈某某赔偿11万元黄某、陈某某担心周某某到相关单位控告反映会影响自己和学校,后经多次协商,2014年8月3日,黄某、陈某某以学校的名义与周某某签订协议,被迫赔偿周某某4万元(其中,黄某赔偿3.5万元,陈某某赔偿0.5万元)双方签订协议后的次日,周某某之子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1835.66元由黄某、陈某某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子被黄某、陈某某打伤及学校假期违规给学生补课要到相关部门反映为要挟,迫使黄某、陈某某赔偿其4万元的这一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以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请问:案例中,学生家长周某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校闹”行为?()
A.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B.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C.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D.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