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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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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贾某是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若贾某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

B.若贾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贾某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C.若贾某转为普通合伙人,其必须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如果合伙协议没有限制,贾某可以不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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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无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A.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前办理入伙的新合伙人

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前办理退伙的退伙人

C.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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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

A.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B.合伙人被宣告破产

C.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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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A.作为合伙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

B.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C.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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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除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外,下列退伙结算的做法符合规定的有()。

A.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B.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C.只可以退还货币,不可以退还实物

D.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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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

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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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2001年,A、B、C三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三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007年6月2日,三人变更合伙协议,并经企业登记机关
登记,将企业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中A、B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C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保留了原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在登记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了以下事项:C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对D出示盖有原合伙企业章的原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表示自己是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与D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C自营同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60万元。A和B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C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60万元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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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资料:甲和乙是普通合伙人,他们平均分摊净利润和净损失,其资本账户余额相同。合伙企业净资产的持有
价值为160 000元。丙被该合伙企业接纳为新合伙人,享有净利润或净损失以及净资产的1/3权益,为获得此权益,丙在合伙企业中投入了68 000元现金。 要求:用下列方法登记合伙人丙的入伙业务: 1.红利法; 2.重估净资产法,假设合伙企业的存货已被高估; 3.商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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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

A.其身份转变前后所承担的责任不变

B.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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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2000年8月6日,刘陆根与刘庆彪、刘玉良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对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所占股份、盈亏
分担比例、合伙债务的偿还方式及具体事务作了明确约定,刘陆根按合伙协议投入30000元入伙资金。合伙时扣除购买手机款2000元,实际投入28000元。在合伙过程中,因刘庆彪、刘玉良隐瞒经营状况。2001年5月,刘陆根提出退伙,刘庆彪、刘玉良口头同意,并承诺待年底盘存时再将合伙投入及经营利润一起支付。刘陆根退伙后,刘庆彪、刘玉良拒退刘陆根的合伙投入及应支付给刘陆根的合伙利润合计 58171.54,元。同时要求后加入的二合伙人刘晓虎、靳青燕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刘陆根应以谁为被告?法院对其债务应如何判决?说明理由。(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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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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