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2月销售原煤30万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600万元,另领用原煤0.5万吨用于企业自办幼儿园冬季取暖,市场上其他企业同类原煤近期平均不含税价为310元/吨,当地规定煤炭原矿资源税税率10%。当月该企业应纳资源税税额是()
A.487.75万元
B.488万元
C.975.5万元
D.976万元
D、976万元
解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企业领用的取暖用的原煤要缴纳资源税,价格按本企业近期销售价格核定。该企业同月煤炭销售价格9,600/30=320元,2021年12月应缴纳的资源税=(9,600+320×0.5)×10%=9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