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佳兴食品有限公司(440194××××)出口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盐渍海蜇和冷冻北方长额虾一批,该批货物分列于编号为C514974×××××号登记手册第5项和第6项。商品编码分别为:03079990、03055920,法定计量单位:公斤,外汇核销单号:29/1837117。于2005年7月28日由广州粤海货运有限公司向广州大铲海关(关区代码:5149)申报。生产、发货单位与经营单位相同,运费率5%,《出境货物通关单》证件编号4404××××××。集装箱自重各3000千克。
2004年2月,广州宝丰贸易公司向黄埔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耐克”牌运动鞋(美国耐克公司已于1999年向海关总署就“耐克”商标申请过知识产权备案)。申报当天美国耐克(中国)公司称该货物为假冒商品,向黄埔海关申请扣留了该批货物。经过黄埔海关工作人员的查验,宝丰公司的“耐克”运动鞋均为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了耐克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海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没收了该批货物。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A.该货物应重新报检
B.该货物无须重新报检
C.该货物不能再出口
D.该货物应当受到处罚
A.广西;香港
B.广州;西雅图
C.广州;美国
D.深圳;西雅图
A.495.00元
B.475.00元
C.470.00元
D.500.00元
A公司做法是否能在深圳海关报关?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