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社会价值的实现总是以个人价值的牺牲为代价
B.人的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对社会的贡献
C.人的价值不仅表现在物质方面,更表现在精神方面
D.人生价值判别的是什么样的人生才有意义
在谈到我国的法律时,有下列不同的观点;(1)认为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这是其固有的特点,否则朝令夕改就会让人难以适从;(2)认为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大变革时期,各种社会关系变化极快,无论怎样加紧立法,也永远无法适应生活对法律的需求,因此还是要及时修改法律,有效的办法是先制定一些法规、规章,待将来时机成熟时再将其变成法律;(3)认为要使法律适应急剧变化的社会生活,有效的办法是充分发挥其他社会规范的效应,如道德、党的政策等,也可以加快法律解释的步伐。
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对上述观点加以分析。
秦亮在上海大学读大四时,通过熟人与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一级代理商上海美天通信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并得知“美天”正准备推广CDMA校园卡业务。秦亮认为可以发动老师、同学购买,赢利几乎唾手可得。 由于“美天”要求必须与公司为主体来签协议,秦亮和几个同学在家长的帮助下,注册了上海想云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美天”签署了《CDMA校园卡集团用户销售协议书》。在同学和老师的宣传下,秦亮的生意很红火,一共发展了4196名用户。秦亮和“想云”可从“美天”获得10余万元的回报。 但是“美天”给秦亮支付了2万元钱后,联通公司发现“想云”递交的客户资料中有几百份是虚假的,有一部分根本不是校园用户,有的是冒用别人的身份证,最终形成了大量欠费。“美天”为此得赔偿联通442户不良用户的欠费52万余元,联通还扣减“美天”406部虚假用户和不良用户的手机补贴款36万余元。 “美天”将“想云”及秦亮起诉到法院,要求“想云”及秦亮承担上述赔偿款项,另赔偿“美天”406部虚假、不良用户手机的补贴差价6万余元,未归还的手机价款15万余元和卡款5100元,总计100万元左右。 请问:秦亮和“想云”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是什么?秦亮缺乏哪方面的法律知识?
A.对,企业外部的确有较丰富的人力资源
B.不对,从外部选拔人员肯定会挫伤内部员工的积极性
C.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D.以上说法都不对
A.甲同学认为:“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B.乙同学认为:“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者商誉的信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行为”
C.丙同学认为:“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D.丁同学认为:“诋毁行为只能是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的”
A.请求甲赔偿损失1000元
B.请求乙赔偿损失1000元
C.请求甲、乙各赔偿损失500元
D.请求甲、乙对1000元损失负连带责任
A.社会建构
B.组织文化
C.社会情境
D.个人性格